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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5470號
原 告 林美美
被 告 林愛珠
訴訟代理人 李成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十三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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