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5632號
原 告 王作順
被 告 臺灣麥當勞餐廳股份有限公司館前路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厚倫
訴訟代理人 康玲華律師(言詞辯論終結後終止委任)
溫惠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28日所為之判決,依聲請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本件判決事實及理由欄之記載,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28日所為之105年度北簡字第00000號民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區○○路00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附表:
┌────────┬─────────────┬─────────────┐
│明顯錯誤 │原記載 │應更正後之記載 │
├───┬────┼─────────────┼─────────────┤
│事實及│判決第2 │合計所受損害為500,000元。 │合計所受損害為300,000元。 │
│理由欄│頁第3行 │ │ │
│ │ │ │ │
│ ├────┼─────────────┼─────────────┤
│ │判決第2 │並聲明:1.被告應給付原告 │並聲明:1.被告應給付原告 │
│ │頁第4行 │500,000元,... │300,000元,... │
│ │ │ │ │
│ ├────┼─────────────┼─────────────┤
│ │判決第8 │原告依消保法第7條請求被告 │原告依消保法第7條請求被告 │
│ │頁倒數第│給付500,000元,... │給付300,000元,... │
│ │7行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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