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5,北簡,7336,201705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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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733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金意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李育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4 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911,002 元(計算式:9,015,002 元+896,000 元=9,911,00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8,812 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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