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5,北簡,8328,20170512,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832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法定代理人 林正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文琪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4 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5,59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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