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5,北保險簡,1,201601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保險簡字第1號
原 告 金雅雯
訴訟代理人 彭慧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貳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貳拾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張閔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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