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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再簡字第15號
再審原告 張連科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再審之
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3,463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98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書 記 官 張詠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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