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5,北勞小,45,2016080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勞小字第4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淑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勝立康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捌萬貳仟玖佰肆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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