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勞簡字第16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魯曼君即君利地政士事務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第一審判決,就對其不利部份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35 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1,665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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