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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司調字第1584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相 對 人 王培根
王培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塗銷分割繼承登記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前揭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王培奇應將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號之不動產,登記日期民國99年3月25日之分割繼承登記予以塗銷,並登記予相對人王培根、王培奇公同共有。
本件系爭不動產位於臺北市內湖區,有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附卷可稽。
依上開法條規定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翁振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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