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5,北小,1259,20170515,4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字第1259號
抗 告 人
即 上訴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相 對 人
即被上訴人 成貴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24日所為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於民國106年3月23日已提出民事聲明上訴狀【以掛號寄出(中華郵政掛號號碼000000000000)】,經上訴人於同年5月2日親往本院收發室,證實已於同年3月23日轉至臺北簡易庭收發室,臺北簡易庭收發室並已證實此事等語,並聲明:駁回原裁定。

三、經查,抗告人已於106年3月24日將上訴狀送達本院,有本院收發室郵政交寄大宗掛號函件執據及收發室轉交北簡掛號信件清單附卷可憑,本院前於同年4月24日以抗告人已逾上訴期間駁回抗告人上訴請求,抗告人以本院前開裁定有誤為由請求廢棄原裁定,揆諸前揭說明,為有理由,爰將原裁定撤銷,並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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