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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北小字第139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林紫彤
被 告 章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5年8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捌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萬玖仟捌佰壹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第一審公示送達登報費 1,110元
合 計 2,11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 巷0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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