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5,北小,342,2016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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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字第342號
原 告 安振武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富山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
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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