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建簡字第3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巧豐室內裝潢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萬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賴蘭鳳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94,760 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3,15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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