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1636號
原 告 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明
訴訟代理人 魏潮宗律師
被 告 公園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建璋
訴訟代理人 戴愛芬律師
楊隆源律師
複代理人 楊勝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七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