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5,北簡,12698,201705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2698號
原 告 楊世杰
被 告 林志峰
上列當事人間因詐欺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尚有事實待釐清,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兩造應於文到二週內,就附件所示事項提出書狀說明及檢附相關證據,並將繕本自行以雙掛號寄送對造。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楊婷雅
附件
原告是否與訴外人簡維毅即本件共同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連帶債務人達成和解?和解條件為何?原告有無免除簡維毅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債務?倘有免除簡維毅之債務,有無消滅全部債務之意思?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