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5,北簡,13222,201705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3222號
原 告 茂乘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志樺
訴訟代理人 林美倫律師
安玉婷律師
許恬心律師
被 告 和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秀蕙
訴訟代理人 黃照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下午二時三十一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

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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