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5,北簡,14348,2017050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4348號
上 訴 人 正昇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秀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萬祿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4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1,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10048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劉英芬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