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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434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京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市私立國際蒙特梭利幼兒園間請求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4月6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萬6,58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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