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5510號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
被 告 吳文宏即鑫聖汽車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六年九月二十八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
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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