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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5625號
原 告 童俊維
被 告 江孟杰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退還溢收原告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佰壹拾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6,5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惟原告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1,330 元,此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在卷為憑,其溢繳部分110 元,應予返還。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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