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5,北簡,7385,2017052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7385號
原 告 高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盛業
訴訟代理人 陳盛興
被 告 台灣蘭麗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士民
訴訟代理人 鄧郁德
李鳴翱律師
複代理人 李慧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設計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閔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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