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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8246號
原 告 蔡涵蓁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冠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
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2,9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2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裁判費3,200元外,尚應補繳6,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全部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10048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劉英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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