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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8341號
上 訴 人 邱國昌
訴訟代理人 邱國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簽
帳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捌萬貳仟伍佰肆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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