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5,北簡,8351,201803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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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835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楊明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訴原告劉文欽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8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本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3,94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
反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3萬8,4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合計共3,16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臺北市○○路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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