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5,北簡,8610,201705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8610號
原 告 和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清良
訴訟代理人 楊政達
被 告 亞昂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蘇美亮
訴訟代理人 張源傑
詹智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九日下午二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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