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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1091號
原 告 劉仁慶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李彥霖間請求損害
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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