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5,北補,1127,2017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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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1127號
原 告 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智先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旺角百貨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5萬8,10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5,1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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