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6,北保險小,10,2017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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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保險小字第10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李國賢
複代理人 江艾芸
上列原告與被告堅信國際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47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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