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6,北保險簡,21,2017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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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保險簡字第21號
原 告 鴻漢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景南
被 告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本源
被 告 張源鋒
何春金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解約金債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係請求確認訴被告張源鋒、何春金與被告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之保險契約有解約金債權存在並供執行法院換價等語。
被告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覆本院迄至民國106 年3 月1 日試算保險契約解約金總計新臺幣(下同)93萬9506元(計算式:3 萬9731元+4 萬9812元+4 萬1428元+35萬169 元+3 萬9605元+4 萬9481元+4 萬1012元+32萬8268元=93萬9506元)。
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93萬950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 萬240 元。
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欠9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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