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6,北保險簡,27,201705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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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保險簡字第2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鴻漢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景南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解約金債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4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萬肆仟伍佰肆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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