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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勞簡字第126號
原 告 鄭月鶯
訴訟代理人 鄧克廉
被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蔡心苑律師
詹智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四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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