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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司調字第1071號
聲 請 人 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智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萌遠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繳納聲請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未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8 月29日以106 年度北司補字第622 號民事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該裁定業於同年9 月1 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此有送達證書可稽。
詎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臺北簡易庭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結果可憑,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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