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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1406號
原 告 陳建綸
訴訟代理人 郭岱庭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壹諾廣告行銷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萬玖仟捌佰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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