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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1445號
原 告 鄧武莊
被 告 林玟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主張其誤轉帳至被告林玟鴻之銀行帳戶,爰起訴請求返還款項等語。
本件被告之住所設在高雄市,有本院依職權調閱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據,原告以不當得利為請求權基礎向被告起訴,本件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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