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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建簡字第67號
原 告 古作淳
訴訟代理人 盧駿毅律師
被 告 林金聰
訴訟代理人 余泰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十六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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