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6,北簡,12753,2018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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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2753號
反訴原告即
被 告 潘俊煌

訴訟代理人 段誠綱律師
廖偉真律師
反訴被告即
原 告 林瑋軒
訴訟代理人 戴家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質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反訴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

且按以有價證券之給付請求權為訴訟標的時,其價額應依有價證券之時價定之,不以其券面額為準(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1752號判例參照)。

又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反訴原告起訴,請求反訴被告應將如起訴狀附表一所示之全網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網通公司)之記名股票15,610張,以背書方式移轉予反訴原告,此屬因財產權而涉訟。

經查,本件依反訴原告所提出之證明,尚無從確定上開股票交易價值,惟反訴原告於民國107年5月10日提出民事陳報狀表明依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委託鑑定之企業評價報告所示,全網通公司股票每股淨值已為新臺幣(下同)-17.7元,反訴原告於106年11月8日提起反訴時,系爭股票客觀交易價值應為0,且全網通公司股票於103年至104年的每股淨值,跌幅高達14%,且於104年及105年度稅後淨額分別為-224.57%及-86.54%,可見全網通公司近年均嚴重虧損,而全網通公司於106年5月18日經士林地院民事執行處拍出之拍定價格為每股0.0025元,客觀交易價值已明顯下跌而變動等節,有卷附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執行命令及企業評價報告足參(見本院卷第8頁、第9至20頁),另參酌反訴原告所提出之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抗字第1047號民事裁定所載,全網通公司在此期間並無其他重大可資影響全網通股票交易價額之情事發生,是以本件以前揭拍定價格每股0.0025元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應屬適當。

三、綜上所述,本件反訴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9,025元(計算式:15,610x1000x0.0025=39,025),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反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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