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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2212號
原 告 陳亮勳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國鎮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
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9,9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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