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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北簡字第2221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李佳蓉
被 告 龔保嘉 原住臺北市○○區○○路000巷0號6樓之1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壹萬貳仟柒佰參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陸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以新臺幣肆拾壹萬貳仟柒佰參拾貳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皆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一)被告於民國104年9月14日向原告申辦信用貸款,貸款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0,000元,借款期間為自104年9月14日起至109年9月13日止,利息按原告牌告指數型房貸基準利率加碼年率7.61計算(違約時為8.68%)。
如有任何一期本金或利息未如期攤還,其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借款人喪失期限利益,遲延履行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按逾期期數收取違約金,依序為300元、400元、500元。
詎被告未依約清償,迄今尚欠借貸本金390,067元,及如附表信用貸款部分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等迄未清償。
(二)被告於94年11月18日向原告申請信用卡使用並領用信用卡,依約被告得持卡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及預借現金,但均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全數清償或選擇以循環信用方式,將最低應繳金額以上款項繳付,餘額以週年利率19.98%計算循環信用利息至結清為止(依銀行法第47條之1第2項,自104年9月1日起信用卡或現金卡之循環利率不得超過週年利率15%)。
詎被告未依約清償,至105年11月24日止,合計積欠22,665元,依據約定條款規定,被告之全部債務應視為到期,應給付原告22,665元,及如附表信用卡部分所示之利息。
(三)綜上,雖迭經原告催請,被告仍未清償,爰依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供本院審酌。
四、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貸款契約書、放款帳卡(年金戶本息)、台幣放款利率查詢、信用卡申請書暨約定條款、滯納消費繳款明細、滯納費用繳明細、滯納利息款明細、歷史交易大量明細資料等件為證,而被告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依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據,堪認其主張為真實。
因此,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清償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第3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前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4,52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 150元
合 計 4,670元
附表:
┌────┬──────┬──────┬────────┬───────┐
│ 產品 │ 請求金額 │ 計息本金 │利息計算方式 │ 違約金 │
│ │(新臺幣) │(新臺幣) │ (民國) │ (新臺幣) │
├────┼──────┼──────┼────────┼───────┤
│信用貸款│390,067元 │390,067元 │自105年8月14日起│1,200元 │
│ │ │ │至清償日止,按週│ │
│ │ │ │年利率8.68%計算│ │
│ │ │ │ │ │
├────┼──────┼──────┼────────┼───────┤
│ 信用卡 │22,665元 │3,380元 │自105年11月25日 │ │
│ │ │ │起至清償日止,按│ │
│ │ │ │週年利率14.75% │ │
│ │ │ │計算 │ │
│ │ ├──────┼────────┼───────┤
│ │ │1,806元 │自105年11月25日 │ │
│ │ │ │起至清償日止,按│ │
│ │ │ │週年利率14.82% │ │
│ │ │ │計算 │ │
│ │ │ │ │ │
│ │ ├──────┼────────┼───────┤
│ │ │5,002元 │自105年11月25日 │ │
│ │ │ │起至清償日止,按│ │
│ │ │ │週年利率14.83% │ │
│ │ │ │計算 │ │
│ │ │ │ │ │
│ │ ├──────┼────────┼───────┤
│ │ │1,087元 │自105年11月25日 │ │
│ │ │ │起至清償日止,按│ │
│ │ │ │週年利率14.9%計│ │
│ │ │ │算 │ │
│ │ │ │ │ │
│ │ ├──────┼────────┼───────┤
│ │ │3,008元 │自105年11月25日 │ │
│ │ │ │起至清償日止,按│ │
│ │ │ │週年利率14.98% │ │
│ │ │ │計算 │ │
│ │ │ │ │ │
│ │ ├──────┼────────┼───────┤
│ │ │5,932元 │自105年11月25日 │ │
│ │ │ │起至清償日止,按│ │
│ │ │ │週年利率15%計算│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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