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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2406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訴訟代理人 黃盈誠
被 告 黃琬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五日上午九時四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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