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6,北簡,420,20170525,4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420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鐘崑仁
訴訟代理人 宋麗麗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徐成功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星光大道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明慧
訴訟代理人 王翼升律師
丁聖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公設使用費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翁毓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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