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6,北簡,4587,201705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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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4587號
原 告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訴訟代理人 陳偉玲
陳坤亮
上列原告與被告汭成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於民國106 年5 月23日提出書狀追加訴訟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18 萬313 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118 萬313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 萬2781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440元外,尚應補繳1 萬1341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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