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4693號
反訴原告
即被 告 陳正峯即極野車業行
上列被告與原告林文政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被告於民國106年3月8日答辯狀之答辯聲明第1項請求原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1萬9,190元(見106年度中簡字第818號卷第21頁),應係提起反訴之意。
反訴原告未繳納反訴裁判費,本件反訴訴訟標的價額為11萬9,1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反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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