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5198號
原 告 洪澄鑑
上列原告與被告弘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肆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肆仟玖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張閔翔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