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6,北簡,5439,2017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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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5439號
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原 告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樂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彰玲
複 代理人 吳美瑩
上列原告與被告玄廣企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玖萬貳仟參佰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貳仟壹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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