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6,北簡,8357,201803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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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835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玟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怡彤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0,9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6萬0,90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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