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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8854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李茂銓 籍設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6
樓
住新北市○○區○○路0段○○○巷0號
2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孫美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0,819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3,4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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