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6,北補,643,201708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643號
原 告 鄭安哲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甲山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3萬9,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7,9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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