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6,北保險簡,45,2017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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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保險簡字第45號
原 告 鴻漢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景南
被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宏圖
被 告 丁美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保險解約金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係請求確認訴被告丁美雲與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之保險契約有解約金債權存在等語。
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覆本院迄至民國106 年3月28日試算保險契約解約金總計新臺幣(下同)293 萬1585元(計算式:92萬6813元+46萬2954元+13萬4426元+14萬9725元+3156元+19萬8170元+36萬5937元+4553元+15萬1263元+53萬4588元=293 萬1585元)。
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93 萬158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 萬106 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欠2 萬91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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