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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勞簡字第13號
原 告 達文西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暉勝
訴訟代理人 戴君豪律師
被 告 黃雅謙
訴訟代理人 黃堂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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