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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勞簡字第39號
原 告 劉芳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秀融即周記麵食館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3,985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4,965元。
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
故本件上訴人應繳納上訴審裁判費為2,48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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